炉霍县干部监督政策纪律宣传内容
【干部监督专栏一】
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为进一步加大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选人用人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近年来,县委组织部不断创新干部监督工作渠道,在全县范围内聘请了2名干部工作监督员,探索建立了电话、网络、信访、监督员“四位一体”的举报网络,使组织部门举报受理渠道日趋完善。
根据十八大关于“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精神,为提高全社会对干部监督政策纪律的知晓度,州委组织部同县委组织部特开展五月干部监督政策纪律宣传月活动,就干部监督相关政策纪律向广大干部群众作简要介绍,请广大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参与干部监督工作。
【干部监督专栏二】
中共甘孜州委组织部“12380”举报
受理范围及渠道
“12380”是全国组织系统干部监督工作专用举报平台,包括“12380”专用举报电话、举报网站以及其他形式的信访举报。主要受理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问题,以及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举报。
中共炉霍县委组织部举报电话:(0836)7322106。
中共甘孜州委组织部举报电话:(0836)12380;2833209。
举报网站:http://12380.xyxf.gov.cn
【干部监督专栏三】
“12380”举报平台政策解答
1.建立“12380”举报平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建立“12380”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渠道,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委要求,加大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是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选人用人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2.“12380”举报平台有哪些特点?
答: “12380”举报平台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职能定位明确。“12380”的主要职能是,为选拔任用干部服务,为干部的健康成长服务,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服务。二是举报方式便捷。干部群众既可以写信,也可以打电话,还可以在网上反映。三是信息安全保密。从举报件的受理到办结,都有严密的程序和严格的纪律规定,确保举报人的信息安全保密。
3.“12380”举报平台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有关规定, 州委组织部“12380”举报平台主要受理以下三个方面的举报:一是反映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规选人用人问题;二是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三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监督工作的建议等。
4.对违反政策法规选人用人问题如何进行举报?
答:对发现的违反政策法规选人用人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是写信至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监督机构。二是拨打“12380”举报电话,向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或按照语音提示进行“留言”。三是打开互联网,登录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举报网站主页,按照要求填写“举报信息”,进行网上举报。
5.“12380”举报平台对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如何进行受理?
答:举报受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受理、办理、督办、办结等步骤进行。对于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举报件,采取直接查办、转办或联合调查等方式,迅速查办。对经查实的问题,将依据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6.“12380”举报平台如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答:为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12380”举报平台有严密的运行程序、严格的保密制度,对举报信息实行专人管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12380”举报平台对举报人有哪些要求?
答:“12380”举报平台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对诬告陷害、造谣生事的举报人,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干部监督专栏四】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39种情形
及6大类责任主体
一、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10种情形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的8种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三、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的8种情形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四、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4种情形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五、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8种情形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六、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的情形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干部监督专栏五】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事先
报告的12种事项
一、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其中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二、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我州规定“除领导班子换届外,县委一次性调整干部超过50人或连续2个月内累计调整干部超过60人;州级机关党委(党组)一次性调整干部超过5人或连续2个月内累计调整干部超过10人”);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其中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的报告事项,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凡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干部监督专栏六】
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 工作
一、“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注:中组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0〕21号)规定:各级有干部任免权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要全面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
二、民主评议结果的运用。每年“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结束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地区、各单位反馈民主评议结果。按照规定,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三、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干部监督专栏七】
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一、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离任检查结果的运用。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干部监督专栏八】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14种情形
一、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上述一、二条所列事项。
【干部监督专栏九】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相关情形
一、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三、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四、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干部监督专栏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十不准”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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